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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立台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

學程設置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112.01.05 傳染病學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112.06.02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完整修正歷程詳條文末)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衛生福利部暨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防治研究及教育中心(下稱本中心),為設置傳染病學學分學程(下稱本學程),以達培育傳染病疫情防治人才之目的,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傳染病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學程由本中心負責籌設,並由本校公共衛生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流行病學與預防醫學研究所、健康數據拓析統計研究所、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健康行為與社區科學研究所、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醫學院醫學系、醫學檢驗暨生物技術學系、臨床醫學研究所、微生物學科暨研究所、熱帶醫學暨寄生蟲學科、免疫學研究所、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昆蟲學系、生物科技研究所、獸醫專業學院獸醫學系、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系、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數學系、工學院醫學工程研究所相關系所協同辦理。

本學程之課程規劃及各項事宜,由本中心召集組成之學程小組負責審議,再由本中心依審議結果統籌執行。

前項學程小組由法律學院公共衛生學院理學院獸醫專業學院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醫學院社會科學院各學院代表組成,預計每學期召開一次學程審查會議。

 

第二章 課程規劃與學分數

三、本學程分為流行病學組、蟲媒防治組及數理建模組共三組,申請修讀本學程者,應擇一修讀。

修讀流行病學組者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規定如下:

()最低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二學分,且應包括必修科目課程十學分,選修科目課程十二學分。

()必修課程為流行病學、生物統計學、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傳染病防治實務共四大領域,各領域均應修讀至少一門科目課程,且修讀學分合計應達十學分以上。

()選修課程為流行病學、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傳染病防治實務共三大領域,各領域均應修讀達四學分以上。

 

修讀蟲媒防治組者,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規定如下:

()最低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二學分,且應包括必修科目課程十學分,選修科目課程十二學分。

()必修課程為蟲媒防治、流行病學與生物統計學、微生物學及免疫學、傳染病防治實務共四大領域,各領域均應修讀至少一門科目課程,且修讀學分合計應達十學分以上。

()選修課程為蟲媒防治、流行病學、傳染病防治實務三大領域,各領域均應修讀,其中除蟲媒防治領域之科目課程應修讀達六學分以上外,其他領域均應修讀至少一門科目課程。

 

修讀數理建模組者,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規定如下:

()最低應修習學分總數至少二十二學分。

()課程分為傳染病數理模式、流行病學、生物統計學、機率與數理統計、傳染病防治實務、數學與空間分析共六大領域,各領域均應修讀,其中除傳染病防治實務領域應修讀至少二門科目課程外,其他領域均應修讀至少一門科目課程。

 

第三章 修讀資格與人數限制

四、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得申請修讀本學程。

五、申請修讀本學程者,應經學程小組核准,始得修讀。

六、學程小組應按學期就當學期提出申請者審核其修讀資格,但核准修讀本學程之名額以每學年三十人為限。

七、本學程規劃之科目課程,其授課教師得另訂修讀條件,符合該修讀條件者,始得修讀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與學分計算

八、經核准修讀本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所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及學分者,得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延長之期限以一年為限,且總修業年限不得超過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者及獲准得延長修業期限者,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如非屬本校學生,不得逕予適用,應另依所屬學校之規定辦理。

九、學生修讀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經提出予學程小組審核而准予採計者,始得計入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或學分計算。

本學程各科目課程及格標準,按學生修課當時之身份,依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各校學則規定辦理。

十、學生於獲准修讀本學程前五年內,曾修讀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課程,經提出予學程小組審核而准予採計者,得計入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或學分計算。

十一、經獲准修讀本學程但未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即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再度於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之任一學校就讀時,得繼續修讀本學程,且其就讀前五年內已通過學程小組審核准予採計之科目課程或學分,得計入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或學分計算。

十二、經獲准修讀本學程之學生,於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課程及學分並具國立臺灣大學系統學校學生身分時,得提具歷年成績單及學分審查表,向學程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之學分學程證明。
前項申請,經學程小組審核通過並簽請教務長及校長同意後,本校將依學生申請修讀之組別,授與「傳染病學學程-流行病學組」、「傳染病學學程-蟲媒防治組」或「傳染病學學程-數理建模組」學分學程證明。

 

第五章 附則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學程審查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完整修正歷程)

98.01.09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104.01.20  傳染病學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104.03.20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修訂

106.03.23  傳染病學學程蟲媒防治組課程規劃會議通過

106.06.09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107.01.10  傳染病學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107.03.23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108.08.12  傳染病學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108.10.18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109.01.03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

109.01.07  傳染病學學程審查會議通過

109.03.20  教務會議審查通過